第一篇:01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8.8)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颁发单位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终止日期 国务院 19830808 198308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3.当事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6.工程名称和地点;
7.工程范围和内容;
8.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9.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10.工程造价;
11.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12.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13.材料和设备供应和进场期限;
14.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 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程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 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全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拨款和结算;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帅发包方解决 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方
1.施工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 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成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 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 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 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二、承包方的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发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是非曲直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 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有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时,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 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 ……此处隐藏7581个字……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
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项目结构层次面积(平方米)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造价其中土建暖卫电气通风
附表二: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材料设备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供应时间供应地点验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