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型:工程、货物和服务。工程建设招标市场是我国最早开展全面招标领域,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落实,以及当前基础建设投资变化,工程招标市场呈现更为开放和灵活的形势。在货物和服务招标领域,随着监管的日益规范严格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应采尽采正逐步压实,除财政资金外,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招标项目日益增加,形成了以政府采购为主体、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招标日渐增加的市场形势。
目前公司的招标业务也在不断增加,从原来的工程招投标逐步增加货物和服务招标,我公司正逐步成为一家以工程建设招标为主,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为两翼的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拟以工程建设招标为主,就招标市场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简要的分析。不当之外,敬请批评指正。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调整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以2018年第16号令形式,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替代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这是在工程建设招标范围界定上,18年来的首次重大变革,新的规定对工程招标领域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表面上看,这两个规定主要是对规模标准进行了提升,具体变化如下表1所示。但实际上这些新旧限额标准间的项目,在整个招标市场不仅数量占比不大,招标金额占比更小,对招标市场的影响并不直接。
表1: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模变化
项目类别 | 原规定 | 新规定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 200万元以上 | 400万元以上 |
货物(设备、材料等) | 100万元以上 | 200万元以上 |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 | 50万元以上 | 100万元以上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新规定的重要变化在于招标项目范围的变化。原规定中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广,一类是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另一类是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要求资金来源特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对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社会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明确指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进行制定。今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会进行缩减,一些不是却有招标必要的项目,将不再强制要求招标。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首先判断项目金额,若低于限额可不进行招标;若超出限额还需要根据资金性质进行判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
除上述范围之外,法理上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慢,判断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不仅需要依据发改委的“新规定”,还需要同时依据其他法规。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1日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此规定正是明确了不属于新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今后发改委、各地政府等相关机关还会发布进一步的实施细则,需要随时关注。
在监管趋势严的大背景下,目前各大国有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的企业需求编制了不同的招标购制度,使得招标投标活动更加严格。就限额以下项目或新规定中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来说,虽然国家法规规定可不必进行招标,但从严格规范采购程序、加强内控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的招投标活动也是适应企业内控管理的必要手段。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采购,绝大多数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也都在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关于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会三函”,所谓“一会”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并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三函”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或《中央在京重点项目确认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
取得“一会三函”的项目在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时可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主要体现为:
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
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简化规划许可手续。
4、简化划拨用地报批手续。
5、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6、简化施工审批手续。
7、简化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根据上述简化招标的原则,大大缩短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并且具备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后,即可启动施工、监理招标;取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后即可开标、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
虽然“一会三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设计进度较快,但还需要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近几年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政策法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变化较快,容易出现项目已经开工建设,而按照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开始执行新的政策法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会产生执行新旧政策法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矛盾,也会导致出现延误工期的情况。因此在公司已做多年的招标项目“丰台区南苑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中,前期业主单位办理“一会三函”的手续同时也办理着项目立项的审批手续,但后期因为各种原因,业主方还是直接办理了项目立项批复手续。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只是在项目入场及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上缩短时间,但是后期办理施工过程中还需要补办立项手续,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不同,也具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