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微信线下体验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4-12-04 22:58:09
基层反映:微信线下体验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此文共14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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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微信联合上品折扣打造的全国第一家微信体验店在杭州开始试营业。消费者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实现商品的现场扫码、立即支付(或离店支付)、集中取货(或统一邮寄配送)、货品分享、订单查询、爆款微秒杀等功能。其实这种新兴的线下零售百货的营销方式,早在去年天虹商场、新世界百货、王府井百货等便已开始了尝试,它与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须引起工商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发布未经审核。微信体验店商家要求消费者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并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商业推送、货品分享等方式向消费者发布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消费者从中选取并购买商品。但微信平台仅是一个通信工具,而非传统意义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中商品营销信息的制作和发布显然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其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严格审核。

二是支付安全难保障。消费者在交易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输入支付密码即完成支付。但央行人士公开表示,二维码支付方式没有密码认证,不能作为一种可信的支付方式广泛推广。同时,这种先付款再提货的交易方式,由于缺少第三方的担保平台,致使安全支付程序缺失,导致消费者在微信交易支付中的风险加大,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三是消费凭证缺失。微信售货方式,往往不需要签订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也不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同时微信也不具备有效的实名认证功能,导致消费者依法维权比较困难。而且,微信平台本身缺乏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也很困难。

四是监管能力不足。微信线下体验店是一种新兴营销方式,相关执法部门还未与其建立良性互动,导致监管力量和监管模式都比较单一。而且,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这一新兴概念和营销方式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认知,在面对营销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监测力度。建议立法机构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及修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明确微信线下体验店等新型营销行为的法律定性,使其在执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监管执法部门应将这种营销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大网络监管软件的开发力度,探索建立微信营销行为监测系统,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及时监测、排查相关信息,有效遏制违法营销信息通过微信肆意发布的现象。

二是建立信用认证体系,防止交易带来的风险。综合运用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用户尽量通过获得认证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敦促运营方规范完善自己的认证交易平台和交易流程,由系统自动记录用户每一次的交易行为。买方和卖方均可在交易结束后对对方做出评价,并确保评价结果能被所有用户所看到,当该卖家的信用评价低于同行业卖家平均值时系统会在用户进行交易时进行提醒告知,防止微信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是加强自律管理,健全交易纠纷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微信平台运营商建立自律管理机制,督促平台运营商加强用户信息管理,推行实名制认证。消费者在交易时,平台能够第一时间保存交易证据并采取能够维护用户权益的措施;能够定期向用户发布消费提示,提醒用户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保存卖家的用户账号、转账凭证等信息,确保出现纠纷有据可查。同时,建立交易纠纷调解制度,使绝大部分较为简单的交易纠纷可直接通过平台解决,促使用户权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是创新监管思路,建立全方位协作监管机制。对于日益活跃的微信体验店营销行为,基层工商部门应尽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明确监管重点,对于微信营销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监督作用,弥补监管漏洞。并积极建立与通信、公安、平台运营商的长效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方位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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