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此文共4578字]](https://img.hxli.com/upload/4644.jpg)
甘建质〔2020〕356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11月13日省政府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和10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清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家、省根据房屋建筑安全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住建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确保优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对统计数据严格把关,严肃信息报送工作纪律,为全国和我省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对存在迟报、漏报等问题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督办。自2020年11月(包含)起,按月度每月月底前向我厅报送《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工作手册中样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统计表不再单独报送)。2020年12月底前报送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排查情况书面总结,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批排查书面总结。
三、健全完善工作手册
各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制定本辖区工作手册,将工作手册及时传达部署到排查整治基层工作部门和单位。对本工作手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厅质安处改进完善。
联系人:邵旭辉
联系电话:0931-8929723
电子邮箱:1535149336@qq.com
附件:《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根据《甘肃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住建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和山西临汾“8·29”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我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我厅《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具体要求,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吸取山西省临汾市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的建筑安全保障。
二、排查范围
(一)各市州、县区城区及兰州新区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各地城乡范围内的酒店、旅馆、饭馆、商铺、学校、体育馆、农家乐(民宿)、医院(卫生室)、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托护点)、厂房(扶贫车间)、剧院(剧场、乡村戏台)、行政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三、排查重点
从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九个方面进行重点排查: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二是违法占地建设;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四、排查方式及时间
(一)排查原则
各市州、县区政府是排查工作的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由政府牵头成立市、县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联合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排查工作。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行业职权划分,负责房屋建筑从建设到运营全过程中,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方面违法违规审批及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旅、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行业对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重点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时限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和在建建筑排查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建筑排查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三)排查模式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分别进行排查或者统一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排查,也可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化排查作用,调动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排查模式。
在排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专业数据信息,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和问题案件移交查处及信息通报机制,基础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对标对表进行核查,提高工作效能。
(四)排查内容
每栋排查建筑均需填写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同步建立电子数据台账,对建筑物实体及存在的问题隐患留存影像资料,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落实,实现对排查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设区市政府备案。
1.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等)、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等)、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消防、特种行业等)、建筑目前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2.在建房屋建筑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工时间、目前进度等)、参建各方主体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3.人员密集场所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筑目前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五、问题整改
1.对于发现的涉及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涉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2.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属地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及时予以加固。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订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地政府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
4.发现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政府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 内容 | 有关情况 | |||||||||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 |||||||||||
1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总面积(万平方千米) | ||||||||||
2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量(栋),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量(栋) | ||||||||||
3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 ||||||||||
4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量(栋) | ||||||||||
5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 ||||||||||
6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做出批示指示 | □是/□否 | |||||||||
7 |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 □是/□否 | |||||||||
8 |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制定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 □是/□否 | |||||||||
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排查数量 | 整改数量 | ||||||||
月度值 | 累计值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9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量(栋) | ||||||||||
10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11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数量(栋) | ||||||||||
12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13 | 排查整改违法建设行为(起) | ||||||||||
14 | 其中,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起) | ||||||||||
15 | 违法占地建设(起) | ||||||||||
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起) | ||||||||||
17 |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起) | ||||||||||
18 | *无资质设计、施工(起) | ||||||||||
19 | *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 ||||||||||
20 |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起) | ||||||||||
21 |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起) | ||||||||||
22 | 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起) | ||||||||||
23 | 清查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起) | ||||||||||
24 | 其中,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25 | 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26 | 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27 | *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28 | 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29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30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31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32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33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34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35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36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37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38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39 | 处罚企业数量(家),处罚人员数量(人) | ||||||||||
40 | 罚款金额(万元) | ||||||||||
41 |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 | ||||||||||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月进度 | 总体进展 | ||||||||
42 |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43 |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44 | 清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 | 1.□已录入平台系统 2.□已形成电子台账 3.□未录入平台系统,未形成电子台账 | |||||||||
五、存在问题隐患建筑清单 | |||||||||||
序号 | 编号 | 建筑名称 | 排查 类型 | 房屋 类型 | 基本 情况 | 问题 隐患 | 整改措施、进展及处罚情况 | 是否完成整改查处销号 | |||
填表 说明 | 按地区代号、排查年月日、三位序号编排,如兰州,“甘A20201119001” | 按“既有房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填写 | 按“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共建筑”“其他”填写 | 1.地址: 2.层数: 3.结构形式: 4.建筑面积: 5.建成时间:(既有建筑竣工验收时间或在建建筑开工时间、施工形象进度) 6.建设单位: 7.物业管理单位: 8.其他: | 按本表第二项填写问题隐患情况 | 按本表第三项填写整改查处情况 | 填“是”或“否” |
注:
1.各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地区上述信息,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本月度数据;
2.对于标注*的隐患问题,各地住建部门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准确统计相关信息;
3.未建立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应将清查数据录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4.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有关事宜请咨询住建部科技司,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请咨询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管局。